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業務標準(2015)
注:
1、本業務標準雖依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最高院規范性文件并結合審判工作情況而制定,但不作為具體案件的裁判依據。
2、在標準施行過程中,若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立、改、廢而不宜適用的,由相關高院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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