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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性案例204號: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訴重慶瑜煌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時間:2023-01-11 16:19:14

          指導性案例204號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訴

          重慶瑜煌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等

          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ㄗ罡呷嗣穹ㄔ簩徟形瘑T會討論通過2022年12月30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環保技術改造/費用抵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裁判要點

          1.受損生態環境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必要,侵權人在已經履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基礎上,通過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等方式實施環保技術改造,經評估能夠實現節能減排、減污降碳、降低風險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申請,結合環保技術改造的時間節點、生態環境保護守法情況等因素,將由此產生的環保技術改造費用適當抵扣其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2.為達到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排污許可證設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履行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而實施環保技術改造發生的費用,侵權人申請抵扣其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36條、第40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3條

          基本案情

          重慶市鵬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展公司)、重慶瑜煌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瑜煌公司)、重慶順泰鐵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泰公司)均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2015年4月10日,鵬展公司分別與瑜煌公司、順泰公司簽訂合同,約定鵬展公司以420元/噸的價格向瑜煌公司、順泰公司出售鹽酸,由鵬展公司承擔運費。前述價格包含銷售鹽酸的價格和鵬展公司將廢鹽酸運回進行處置的費用。2015年7月開始,鵬展公司將廢鹽酸從瑜煌公司、順泰公司運回后,將廢鹽酸直接非法排放。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鵬展公司非法排放廢鹽酸累計至少達717.14噸,造成跳蹬河受到污染。經評估,本次事件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6454260元,同時還產生事務性費用25100元及鑒定費5000元。本次污染事件發生后,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投入資金開展酸霧收集、助鍍槽再生系統等多個方面的技術改造,環境保護水平有所提升。公益訴訟起訴人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認為鵬展公司、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應承擔本次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鵬展公司、瑜煌公司、順泰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及鑒定費等共計6484360元,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渝05民初256號民事判決:一、被告鵬展公司賠償因非法排放廢鹽酸產生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6479360元、技術咨詢費5000元,合計648436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至本院指定的司法生態修復費??钯~戶。二、被告瑜煌公司和被告順泰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鵬展公司的賠償款分別承擔3242180元的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鵬展公司、瑜煌公司和被告順泰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重慶市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宣判后,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并在二審中提出分期支付申請和對其技改費用予以抵扣請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渝民終387號民事判決:一、維持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0256號民事判決第一、第三項。二、撤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025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瑜煌公司、順泰公司對鵬展公司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分別承擔3242180元的連帶清償責任,在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擔保后,按照25%、25%及50%的比例分三期支付。具體支付時間為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各支付809920元及技術咨詢費25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80992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1619840元。技術咨詢費在執行到位后十日內支付到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指定的賬戶。四、如果瑜煌公司、順泰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實施技術改造,在相同產能的前提下明顯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或降低資源的消耗,且未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可以憑技術改造效果評估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可在支付第三期款項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抵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七條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本案中,瑜煌公司、順泰公司作為危險廢物的生產者,卻將涉案危險廢物交由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鵬展公司處置,違反了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定義務。鵬展公司非法排放的危險廢物中無法區分瑜煌公司、順泰公司各自提供的具體數量或所占份額,構成共同侵權,故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應對鵬展公司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環境公益訴訟作為環境保護法確立的重要訴訟制度,其訴訟目的不僅僅是追究環境侵權責任,更重要的是督促引導環境侵權人實施環境修復,鼓勵企業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道路,實現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在案涉污染事件發生后實施技術改造,并請求以技術改造費用抵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對技術改造費用能否用以抵扣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問題,應秉持前述環境司法理念,對企業實施的環保技術改造的項目和目的加以區分,分類對待。如果企業實施的環保技術改造的項目和目的僅滿足其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達到排污許可證設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的強制性義務,那么對該部分技術改造費用應不予抵扣;如果企業在已完全履行法律對企業設定的強制性環境保護義務基礎之上,通過使用清潔能源、采用更優技術、工藝或設備等方式,實現資源利用率更高、污染物排放量減少、廢棄物綜合利用率提升等效果,則該部分技術改造費用就應考慮予以適當抵扣。

          本案中,由于河流具有自凈能力,受到污染的水體現已無必要進行生態環境修復。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愿意繼續進行技術改造,其承諾實施的技術改造,有利于實現污染物的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亦有利于降低當地的環境風險。因此,將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已實際支付的環保技術改造費用用于抵扣其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符合環境公益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為支持企業綠色轉型,鼓勵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投入更多的資金用于節能減排,法院將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各自可以抵扣的上限設定為其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50%。故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開展技術改造,在相同產能的前提下明顯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或降低資源的消耗,且未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憑技術改造效果評估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抵扣。

          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既要確保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又要給予正確面對自身環境違法行為、愿意積極承擔環境法律責任的企業繼續進行合法生產經營的機會,實現保護生態環境與促進經濟發展的平衡。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的生產經營受到一定影響,兩家企業在案發后投入大量資金實施技術改造,且部分尚欠的技術改造費用已到清償期,兩家企業當前均出現一定程度的經營困難。為促發展、穩預期、保民生,最大限度維持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對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請求分期支付的意見予以采納,準許其兩年內分三期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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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劉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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